案情简介:张×、董×1系夫妻关系,育有张×1、张×2、张×3三个子女,本市朝阳区金蝉北里×号房屋(以下简称诉争房屋)登记在董×1名下。张×于2008年3月2日死亡,董×1于2009年4月23日死亡,父母去世后,张×2继续居住上述房屋,未进行继承。为了维护张×1的合法权益,现诉至法院,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上述房屋,确认张×1对该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。
案件结果:
一、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(2015)朝民初字第30918号民事判决;
二、北京市朝阳区金蝉北里×号房屋归张×2和张×1共有,其中张×2享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八分之七的份额,张×1享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八分之一的份额;
三、驳回张×1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律师点评:
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:
一、诉争房屋是张×与董×1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董×1的个人遗产。
结合《房屋买卖契约》的签订时间为2008年2月27日,张×于2008年3月2日去世的事实等相关因素综合来看,本院有理由得出诉争房屋系张×在世,且在其与董×1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结论。其次,从诉争房屋购买时使用工龄优惠的情况来看。诉争房屋系公租房转化而来,使用了张×与董×1夫妻双方共计71年的工龄,其中包括张×37年工龄,董×134年工龄。综上,诉争房屋系张×及董×1的夫妻共同财产,而非董×1个人遗产的认定。
二、董×1生前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。
《代书遗嘱》的主要内容为:立遗嘱人董×1自愿将名下的房产即诉争房屋及其他财产包括存款、现金及家具等所有动产全由次子张×2继承,与其他子女无关。由于诉争房屋是张×与董×1的夫妻共同财产,故《代书遗嘱》中涉及张×所有的诉争房屋的份额无效,该《代书遗嘱》部分有效。对张×享有的诉争房屋的份额应依法定继承处理。
在处理继承纠纷时,要综合考量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,考量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,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